阿宝的话:
今天早上,从朋友圈里医院这篇文章。坦率的说,对这篇文章的内容尤其个别用词,我并不是完全同意。而且由于很多细节不清楚,医院在患者死亡中是否确实应该负有责任,我也无法确定。
院方已经上诉,如果法院的医院有责任,那毫无疑问的,医院应当接受并执行法院判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但从文章描述的事情经过来看,医院方面对判决结果公正性的强烈质疑,并不是毫无缘由的。
如果家属始终按照正常的法律渠道维权,如果我们的执法部门能够始终严格依法执法,如果我们的党政机关能够始终严格依法行政,那么这种争议和质疑,可能就不会存在。
问题是:
患者死亡后,医院闹事,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并打出“维护少数民族人身权利”的条幅,利用自己的民族身份,刻意把问题政治化和敏感化。同时,死者家人利用其民族身份,多次到县、市、省等各级部门进行上访及告状。
从医院提供的照片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医院,医院通道,医院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法律,医院正常秩序是毫无疑问的违法行为,严重时应当追究刑责。但据我所知,在家属多次闹事期间。警方可能因为顾忌民族政策等原因,始终未对闹事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医院有责任,我们支持患方追责和索赔。但是患方的违法行为也毫无疑问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医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依法赔偿。
警方面对医闹的这种软弱妥协,是警方自己的问题还是当地政府的维稳意愿所致,我们不能确定。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这种维稳意愿是仅仅体现在了警方对医闹的纵容?还是同时传递到了法院的判决中?
而且,患者死亡后,家属拒绝尸体解剖,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具体评判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及原因力大小。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该由患方完全承担。法院固然可以在没有尸检报告和鉴定机构结论的情况下自行依据现有证据量裁。但不得不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所做的责任认定,说服力会明显偏低。
患方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在网医院的帖子文章。给医院和当地政府部门造成了巨大压力。阿宝犹豫再三,医院的这篇文章全文转发(部分无关紧要的图片删除),以便网友兼听。
希望执法部门能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做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判决。同时,强烈呼吁当地警方对患者的医闹行为进行依法问责。
中国虽大,不应有法外之民。
医院将此文广为转发。
医院关于网传死亡患者胡某某医疗纠纷情况说明:
一
基本情况
患者胡某某,男,24岁,回族,沭城人。年10月19日13:40分左右,患者因“腹痛一小时”到我院急诊外科就诊,因腹部无阳性体征,心电图也无异常,遂请急诊内科会诊,建议查腹部彩超、胃镜,因疼痛明显减轻,患者未予检查,自行回家。
当晚18:40,患者因腹痛加重,再次来我院急诊室就诊,立即行上腹部CT检查,仅提示脂肪肝,余未见明显异常。血常规提示:WBC14.69x10?、血淀粉酶46U,遂拟“腹痛待查: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急性胃肠炎?胃肠痉挛?其他待排,予以留观并输液治疗。
输液(当时输0.9%生理盐水mL+硫酸镁20mL)刚进行约10分钟,即19:32分,患者突然出现神志丧失,呼之不应,叹息样呼吸,颈动脉搏动消失。
我院立即启动应急反应系统,立即予以气管插管、心肺复苏,抢救期间组织全院多学科联合会诊,采取了我院能够采取的所有抢救措施,但效果不佳。10月19日21:30分,宣布患者死亡。
事情发生后,我院对患者的不幸表示同情,与患方三次座谈,安抚患者情绪,表态愿意配合患方,还原事件真相。
二
患者病情分析及诊治过程
1、患者腹痛来就诊后,我院已给予积极诊疗,查心电图、腹部CT及血常规、淀粉酶等检查,进行留观及输液治疗。整个诊断及治疗均符合医疗诊疗规范。
2、患者腹痛症状,无明显阳性体征,虽淀粉酶及上腹部CT无明显异常,但患者近期有劳累、饮食不规律病史,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然猝死,事后我院组织多学科专家会诊考虑:猝死性胰腺炎可能。
猝死性胰腺炎其发生率约占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的20%,占猝死病例的10%左右。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生前未被诊断者可达68%-86%。该病多发生于青壮年,男性多于女性,是青壮年猝死的主要原因之一。可因饱食、饮酒、上夜班、疲劳等诱发。临床上多数无典型的胰腺炎症状,本病死亡迅速,往往来不及抢救,猝死者的诊断更加困难,大多依赖尸检明确。
三
纠纷调处情况
1、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对我院采取的救治措施予以认可,并将尸体转移至殡仪馆,我院也明确告知死者家属要明确死亡真正原因,可行尸体解剖检查,并交代了尸检的相元旦白癜风患者吃什么好北京中科白瘕风级别